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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我们对某公司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发现财务人员当年7月份对于购入原值为1200万元的无形资产-商标权计提了500万元的资产减值准备。该项无形资产上半年摊销金额为60万元,下半年摊销金额21.54万元。财务人员对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已自行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无形资产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我们通过查阅企业会计资料和询问相关财务人员,了解到该无形资产使用年限为10年,至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前,已使用3.5年。2011年上半年应摊销金额为1200/10/12*6=60万元,下半年摊销金额为(1200-1200/10*3.5-500)/6.5/12*6=21.54万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符。

  我们分析,购入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但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累计摊销

  企业虽然对于形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准备,但不影响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时,企业仍应按无形资产的原值和确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因此,企业实际下半年税收上应摊销的金额仍然1200/10/12*6=60万元,从而与企业的会计处理形成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我们根据税法规定,建议企业对无形资产摊销进行纳税调减的金额=60-21.54=38.46万元。我们的建议获得了企业财务人员的称赞。财务人员听从我们的建议,为企业节约了税收。